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
法院
合宪性解释
程序衔接
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关于合宪性审查的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学上的一个概念,起初源于西方国家,是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延伸,其根本含义是指由专门机关负责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的规范相一致,从而保证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宪法根本法的一致性。本文主要探讨新时期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中,法院应该如何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的提出,从而引出法院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中的作用,通过对我国法院适用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法院的合宪性审查工作需求,一方面主要来自通过在法院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法规违宪,在此种情况下,原来采取的方式是消极的避让或者不适用,在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确立了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之后,需要我们积极的发挥法院的合宪性审查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发挥缺乏理论依据,通过借鉴英国的“弱司法审查”模式,来说明议会或者人大至上的原则并不是要求议会或者人大对所有的问题一手包揽,宪法和法律委员本身也无法承担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全部重任,因此,我们不宜将合宪性审查的全部期待置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身,而是根据我国当下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活动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情况,并充分顾及各级立法与司法主体的执行力,能够让立法和司法主体承担一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任务,从而推动体系化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发展。通过对英国“弱司法审查”模式的深入研究,发掘当下“弱司法审查”对我国构建体系化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启示意义,为法院开启合宪性审查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借鉴。鉴于司法审查模式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但这并不是说明法院就没有任何作用。在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的过程中,法院通过顺应当前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审查和解释程序相衔接,从而发挥其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在我国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会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需要与可能,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否则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实效。当下有学者认为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在我国法院当下进行法律合宪性解释主要包含三种形式,第一,通过援引宪法条文从而对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说理;第二,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所适用的法律;第三,通过程序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是否合宪进行说明,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宪法。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法院和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之间的衔接工作,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相关主体的请求对法律是否合宪的疑问给予相关的解释或者答复,阐释法律合宪性的原因和根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当下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和理论,丰富和发展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扮演的角色。不论是给法院合宪性解释寻找规范依据或是理论支撑,还是借鉴域外合宪性审查制度亮点,随着宪法实施的不断推进,合宪性审查的体系化工作落实,法院发挥的作用一定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