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哥伊赫巴尔格
1922年《苏俄民法典》
狄骥
海德曼
经济法
重大误解
摘要:
哥伊赫巴尔格是一个世纪前诞生的第一部《苏俄民法典》和其他重要早期苏联立法的主要起草人,他深受当时欧洲的社会法、经济法思潮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包含436个条文的民法典,不得不从1833年和1905年的《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中摘取大部分条文。这部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批经济法型的民法典之一,家庭法被安排在先期制定的另外的法典中。这部民法典满足了实行新经济政策的需要,在苏俄断断续续被适用到被1964年《苏俄民法典》取代。它被直接适用于一些苏联加盟共和国,被另一些加盟共和国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蓝本。它的排除家庭法的结构、简短的风格影响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1964年之前制定的民法典。1924年,这部民法典传入我国,引发数个译本以及不少的研究论文。1949年后到中苏关系破裂前,它是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范本。到了改革开放时代,我国转而学习西方国家的民法,逐渐摆脱苏联民法模式的影响,典型表现是在民法典中迎归家庭法,并设立人格权编,由此完成民法的去财产法化运动。尽管如此,1922年《苏俄民法典》带给共产党人民法的观念,由此使我国领导人摆脱通俗易懂的经济法的诱惑,为民法的复兴保留了空间。但1922年《苏俄民法典》由起草者的思想背景和采用的材料决定,包含的社会主义成分显然不及传统民法的成分多,这是它被1964年《苏俄民法典》取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