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法的财产法化
去财产化
1922年《苏俄民法典》
摘要:
《法国民法典》诞生后不久,意大利兴起了结合民法与政治经济学的思潮,次第产生了这方面的德国学派、荷兰学派、法国学派、沙俄学派。马克思属于德国学派的成员,提出了民法调整生产关系的著名观点。沙俄学派直接受德国学派影响,但也有自己的发展,表现为把德国学者针对民法的某个分支的局部结论放大为针对整个民法,为此要把民法变成单纯的财产法,把家庭法和非物质利益保护从民法中剔除出去。列宁实行新经济政策后,要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制定出1922年《苏俄民法典》,起草者利用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以及沙俄学派留下的理论资源进行工作,产生的民法典排除了家庭法和对非物质利益的保护,由此基本把《苏俄民法典》政治经济学化,尽管保留经过压缩的继承法,但那是不得已而为之。《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一文反映了这一过程。20世纪80年代,意大利学者多尼西揭示民法中有一个去财产化运动,旨在清算把民法过度财产法化的不利后果,体现了民法财产法化运动发源国学者的反思。从1964年《苏俄民法典》开始,苏联-俄罗斯的民事立法也完成了去财产化过程。在苏联的影响下,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曾深受政治经济学的渗透,但2020年《民法典》在去财产化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