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监察
监察立法
立法权
摘要: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的决定,监察法规制定权不仅成为监察法领域的议题,也成为宪法学、立法学、党内法规学的研究课题。由于监察法规制定权涉及立法体制的变动,因此,引申出对监察规章制定权、监察解释权的讨论,进而开启了立法学界关于监察立法权的研究。本文将围绕监察立法权这一核心命题,从其内涵、理论基础、历史演进、域外考察和体系构建五个方面,着重探讨什么是监察立法权、是否存在监察立法权、为何需要监察立法权以及如何构建该权力的内部体系这四个问题。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监察立法权概述,对监察立法权的概念、价值取向和行使原则进行论述。本文对监察立法权的概念采狭义说,即监察立法权是指监察机关制定、认可、变动相关法规范的权力。根据监察立法权的定义分析,其性质特征可归纳为复合性、合法性、民主性、辅助性、从属性、相对独立性。监察立法权的价值取向包括维护法治统一、强化权力监督、促进人权保障、平衡监察工作的双重属性等。在定义和定性的基础上,结合监察立法权的价值取向,可推导出监察立法权的行使原则包括法律优越、法律保留、程序正当、调查研究。第二章监察立法权的理论基础。对理论基础的探讨包含两重目的:一是借助立法理论对监察立法权的创设加以论证。我国立法权配置和立法体制的多元化,为监察立法权的创设留有空间。行政立法权的先例则为监察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的衔接提供模板。在权力的规范依据上,监察立法权的创设应遵循《立法法》和《宪法》的双重确认。二是通过监察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分析,对赋予监察立法权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监察权的运行须遵循依法监察原理,赋予监察立法权则是在依法监察背景下,补充监察制度供给、规制监察权行使的必要手段。另外,监察权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而监察权的运行和监察立法权之间关联密切。因此,赋予监察立法权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监察立法权的历史演进。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肇始于先秦,发展于秦汉,成熟于唐宋。经过数千年积累,封建制度下的监察立法在明清达到极致,并逐渐走向异化。清朝的监察机关开始行使规范制定权,源于清朝下放给中央部院的则例制定权。近代以后,监察机关制定规范成为常态,尤以民国时期监察院的规范制定权为代表。新中国的监察制度历经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建立起行政监察体制,又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全面调整。在这一过程中,监察立法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并最终形成监察立法权。总结监察立法权的历史演进,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为何需要监察立法权以及如何行使监察立法权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监察立法权配置的域外考察。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样本,对其监察体制、监察职权与监察立法权配置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在每种监察体制形态下,监察立法权的配置状况相去甚远。监察职权的不同,监察立法权的配置亦有所区别。我国的监察体制和监察职权配置是独具特色的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加大了对监察立法的需求,这也是赋予监察立法权的重要理由。另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察立法经验,对我们调整监察立法理念、规范立法权限、提升立法技术有借鉴作用。第五章监察立法权的体系构建。监察立法权体系由三项权力构成,即当下已经存在的监察法规制定权与未来可能赋予的监察规章制定权、监察解释权。其一,根据规范分析界定监察法规制定权的权限范围。在立法制度的衔接上,明确其位阶,并把握关键制度节点,规范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行使程序、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其二,理清关于监察规章制定权的理论分歧,焦点包括应不应当赋权、赋权层级和权限范围。要澄清以上分歧,关键是梳理其制度逻辑,得出有限制地赋予监察规章制定权的结论,并规范该权力的行使。其三,监察解释权的问题原点是监察机关行使解释权的现实需要,该权力属于法律规范解释权。在对法律规范解释权进行历史考察、类型划分和作用阐释的基础上,明晰监察解释权在我国的应用前景,进而构建其运行制度。